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图

湖南省人防办网站 rfb.hunan.gov.cn 时间:2016-12-30 00:12 【字体:

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流程图<点击下载>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

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程序及流程

一、权力事项名称

    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的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平战结合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外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审批;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建式平战结合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初审)

二、办件类型

1、承诺件:1万平方米(含)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单建式平战结合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以外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审批

2、转报件:5万平方米以上(含)的单建式平战结合工程、国家人防重点城市的人防指挥所工程的初审

三、职权项目类型:行政许可

四、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五、审批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70号令)、《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南省单建式平战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湘防办发〔2015〕第37号)

六、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限除外)

七、审批条件和提交资料

A 立项审批

项目建议书审批

申报项目建议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符合人民防空建设要求;

(二)对建设的必要性论据充分、论证准确,战备、社会和经济效益分析,以及选址、建设规模、防护等级、资金筹措等的分析真实、准确、有效。

(三)取得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指挥工程选址还需同级军事机关同意)。

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项目建议书

(三)工程平面图

(四)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意见(指挥工程的选址与用地另需同级军事机关批复同意)

(五)采用合作或合资建设方式的项目,应当提供合作或合资建设协议等相关资料

(六)建设单位基本资料

(七)下级人防部门关于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呈报意见与请示

以上资料全部为原件,其中第(六)项核原件,存复印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编制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完成工程地质可行性勘察;

(三)已经取得城市规划、国土、环保、能源评估部门相关意见;

(四)已经过专家评审论证,内容全面、深度符合要求。

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四份;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意见;

(五)可研编制单位的评审意见反馈单

(六)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

(七)工程地质可行性勘察报告一式两份(对于危险复杂场地另需工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意见及未压覆矿产资源证明);

(八)地勘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

(九)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一份;

(十)发改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文件审批意见(视项目规模提供);

(十一)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十二)国土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一份;

(十三)各出资方承诺出资的文件一份(视资金筹措方式定);

(十四)下级人防部门关于审批可研报告的呈报意见与请示;

(十五)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以上第(六)(八)(十一)(十二)项资料核验原件、存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B设计审查

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申报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了初步设计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质初步勘察;

(三)经专家评审,初步设计文件符合人防工程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

(四)已取得规划部门的相关意见。

应提交的材料有: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初步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全套初步设计图纸、各专业设计计算书、设计说明书、工程概算书等设计文件一式四份;

(四)初步设计文件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出具的初步设计评审意见反馈表;

(五)设计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

(六)工程地质初步设计勘察报告一份;

(七)地勘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

(八)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九)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十)下级人防部门关于审批初步设计文件的呈报意见与请示;

以上第(五)、第(七)项资料核验原件、存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

申报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完成了施工图设计文件;

(二)完成工程地质详细勘察;

(三)施工图设计资料齐全,符合人防工程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和深度要求;

(四)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施工图设计各有关专业计算书(含电子文档);

(四)符合设计深度要求的全套施工图一式六份(含电子文档);

(五)经批准的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批表各一份;

(六)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

(七)工程地质详细勘察报告一份;

(八)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各一份;

(九)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证明;

(十)下级人防部门审批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呈报意见及请示;

以上第(八)、第(九)资料核验原件、存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C开工报告审批

建设单位申请提出开工报告,除满足《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按规定的标准预存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申领施工许可证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专用存款账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三)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健全,管理和技术人员满足工程需要。

申报开工报告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开工报告审批表一式八份;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建筑用地批准有关文件各一份;

(四)项目法人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表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一份、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证明一份。采用招标方式确定项目法人的,还需提供政府与项目法人签定的有关协议和组建证明(企业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明)、;

(五)政府投资项目需提供发改部门的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和相关中标通知书各一份;

(六)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防护(防化)设备买卖合同各一份;

(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各一份;

(八)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审批表各一份;

(九)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负责工程安全监督的单位出具的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意见及安监手续文件各一份

(十)工程资金落实证明文件一份

(十一)工程所在地社保局、施工单位、开户银行签订的《建筑行业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保证金三方协议书》和项目法人首付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账号、付款金额、时间和支付凭证等相关凭证;

(十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

(十三)依法需经消防设计审核的项目,需出具公安消防机关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一份;

(十四)下级人防部门关于审批工程开工报告的呈报意见与请示一式三份

以上第(三)至第(十一)项资料核验原件、存复印件,其余为原件。

D、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申请竣工验收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单位已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经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了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

(三)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出具了质量监督报告;

(四)竣工图及质量保证资料齐全。

应提交的资料有:

项目法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四份。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份。

(四)规划、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一份。

(六)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一份;

(七)工程平战转换方案一份;

(八)竣工图纸一份。

以上资料全部为原件。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许可程序)

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审核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竣工验收备案,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工程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同意的复核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工程处审查意见及分管领导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书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十、投诉与咨询信息

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省人防办纪检监察室:0731-88839949

2、联系人及联系电话:郭太新     073188839875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实施程序及流程

一、权力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二、事项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人民防空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13〕第227号)。

五、审批条件:

1、非外资企业;

2、申请人防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

(二)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

(三)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

3、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许可资质的监理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监理资质;

(二)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

六、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一)人防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资质升级的监理单位还应提供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及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

(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人防工程监理业绩(包括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意见书、单位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和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申请丙级除外);

(七)监理业务手册;

(八)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竣工验收备案,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工程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复核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工程处审查意见及分管领导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书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无。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0731-88839888

2、投诉电话:0731-88839949

十一、流程图: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承诺件)办理流程图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实施程序及流程

一、权力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资质认定。

二、事项类型:承诺件。

三、审批对象:法人、其他组织。

四、审批依据:《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13〕第417号)。

五、审批条件:

申请人防工程设计资质乙级的设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1、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资历和信誉

(一)从事建筑工程设计业务5年以上。

(二)无设计质量事故。

  (三)社会信誉良好,达到行业信用评价规定标准。

  3、技术条件

  (一)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3人、4人、2人、8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工程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1人,二级人防防护工程师建筑、结构、公用设备暖通空调、防化、给水排水、电气专业均不少于1人。

  (二)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三)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担任过不少于1项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人防工程设计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一)拥有固定工作场所,设计装备配套齐全。

  (二)组织管理结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体系健全。

  (三)通过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标准认证。

六、承诺期限:13个工作日。

七、申报材料:

(一)人防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本、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人防防护工程师及其他设计人员情况表;

(五)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师、人防防护工程师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其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养老保险证明;

(六)人防工程设计业绩;

(七)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申报材料真实准确的承诺书原件。

八、事项受理审核和决定

1、受理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三)时限:1个工作日。

2、审核

A、初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

2)组织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评审;对竣工验收备案,组织进行实地核查;

3)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受理人员。

(三)时限:4个工作日

B 、复审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负责人。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报材料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2)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同意的书面复审意见;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C、复核

(一)岗位责任人:分管办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及工程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提出复核书面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提出不同意的书面意见及理由,与申请材料一并退回。

(三)时限:2个工作日。

3、决定

(一)岗位责任人:主管领导。

(二)岗位职责及权限

1)按照许可条件及标准对申办材料、工程处审查意见及分管领导复核意见进行审定;

2)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同意的意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签署不予许可的意见及理由。

(三)时限:2个工作日。

4、送达与公示

(一)岗位责任人: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

(二)岗位职责

1)对准予行政许可的,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并及时在网上进行公告;

2)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将申请材料一并退还申请人,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按要求将文书材料归档。

(三)时限:2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无。

十、咨询和投诉电话:

    1、业务咨询电话:0731-88839888

2、投诉电话:0731-88839949


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立项审批、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承诺件)办理流程图

湖南省人防办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程序和权力运行流程

1.权力事项名称: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室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可以并处应建未建防空地下室面积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十万元。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面积

修建防空地下室室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湖南省人防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未按人防工程战术、技术标准设计、施工和监理的;(二)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审查的;(三)建设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四)建设单位未经人防主管部门质量认可将人防工程交付使用的;(五)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人防工程有关资料提交人防主管部门存档的。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1.权力事项名称: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建设单位将人防工程肢解发包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建设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人防部门备案等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建设单位未取得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取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人防工程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承包单位将承包的人防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防工程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或者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或者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等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等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防工程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资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施工单位不履行人防工程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防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人防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处罚

2.事项类项:行政处罚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处罚流程图

湖南省人防办行政强制事项

实施程序和权力运行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2.事项类项:行政强制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建设单位擅自施工,或者建设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停止施工流程图

人防工程及设施赔(补)偿费

征收实施程序和权力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人防工程及设施赔(补)偿费征收

2.事项类项:行政征收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单位

4.法定依据:1.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的改造、拆除、报废,应当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改造人民防空工程的,不得降低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

因工程建设拆除或者报废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拆除、报废的建筑面积、防护等级就近补建;补建确有困难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补建。

自然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隶属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因工程建设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予以回填或者加固。

2.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人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1460号)二、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  对拆除、报废、损毁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由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征收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赔(补)偿费。由当地价格认证机构对毁损的人防工程及设施的实时造价进行认证评估,按实时造价的150%赔(补)偿。

5.受理审核部门:工程管理处、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23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人防工程及设施赔(补)偿费征收流程运行图

                             

不符合拆除、报废、损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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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奖励实施程序和权力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行政奖励

2.事项类项:行政奖励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对在人民防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5.受理审核部门:人事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56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行政检查实施程序和权力流程图

1.权力事项名称:重大违法案件稽查

2.事项类项:行政检查

3.办事对象:个人或者组织

4.法定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批准免建、少建、缓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降低防空地下室防护等级,不得批准免交、减交或者缓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作出的批准决定无效,由上一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受理审核部门: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6.决定机关:湖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7.咨询电话:0731-88839940

8.投诉电话:0731-88839907

重大违法案件稽查流程图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监督检查实施程序

一、权力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二、事项类型:行政监督

三、监督对象:法人、其它组织

四、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三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国家、省有关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

五、实施程序

监管方式:

(一)巡查检查、专项检查

不定期制作计划或方案;组织日常抽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单位职责及工作需要予以查处。

(二)投诉、举报

1.对投诉,举报的事项进行记录;

2.根据单位职责及工作需要,对投诉、举报问题进行现场或书面了解。

监管程序:

(一)书面审查

1.每年组织对相关监管、备案事项的书面材料全部进行审查一次;

2.对审查发现情况异常的,经负责人同意进行调查。

(二)调查阶段

1.督促当事人报送相关材料,并核实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2.依法收集整理证明材料;

3.根据需要进行现场实施实地核查,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范围、程序等从事各项方案制定、维护等工作,是否遵守有关人防法律法规;

4.审查各项材料、现场检查。

(三)处领导提出并作出处理意见

(四)处理实施阶段

1.对没有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情节轻微主动改正的填写检查记录;

2.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决定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将处理意见书送达当事人

3.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对触犯刑事法律的移交司法

六、投诉与咨询信息

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

省人防办纪检监察室:0731-88839949

2、联系人郑远   联系电话:073188839888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备案实施程序及流程

(同权限内单独修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实施程序及流程)

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实施程序及流程

一、事项名称: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

二、事项类型:其它行政权力

三、实施对象:法人、其它组织

四、实施依据: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五、备案条件: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合法性变动

六、申报材料

1、人防工程产权初始登记表

2、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变更、注销、抵押)登记表

3、人防工程竣工图

4、人防工程平战方案转换图

5、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相关资料

6、人防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备案登记表

七、备案程序

(一)受理

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二)审查

A、初审

工程管理处承办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真实性审查(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

B 、复审

工程管理处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内容和初审意见进行复审

三、备案

办领导按照有关规定对申办材料及工程处审查意见进行复核后签署是否同意备案的意见;

七、收费情况:

八、投诉与咨询信息

1、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省人防办纪检监察室:0731-88839949

2、联系人郑远   联系电话:073188839888

九、办理流程

受理申请→查验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告之不予受理理由)→制发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审查(实地核查)→备案→备案登记表盖章→送达申请人


湖南省人防办行政权力实施程序和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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