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政策问题的答复

  • 索引号:430S00046/2015-00604
  • 题裁分类:
  • 发布机构: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 发文日期:2015-08-27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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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名称:省物价局关于人防系统收费政策问题的答复

省人防办:

  你办《关于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规定如何适用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1、对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先导区、试验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大学校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各类园区新建民用建筑(工业生产房除外),因法律法规规定条件限制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对造成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实时造价的150%(补)偿。“实时造价”是指造成人防工程及设施毁损发生时,建设同等人防工程及设施的造价。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每年定期对人防工程及设施的造价进行评估认证,并向社会公布。

 

湖南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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