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人防工程建设法规

湖南省人防办网站 rfb.hunan.gov.cn 时间:2015-09-29 10:09 【字体:

标题:

咨询人防工程建设法规

来信时间:

2015-09-28

来信人:

596185006@qq.com

来信内容:

      尊敬的领导: 现我司规划新建一小区,同时建设地下室作为小区停车场,请问本小区人防建设面积是只需按《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计算还是需要按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累加计算?请解释该规定的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含义和内容,新建小区的地下室是否属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范围?谢谢!

答复:

来信收悉,现就信中所提问题回复如下:

1.《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270号,以下简称“270号令”)第十四条、第十八条分别就新建民用建筑和地下空间开发项目如何履行的人防义务进行了规定,这种两种义务是不同的法定义务,不能选择适用,应当按照地上建筑和地下空间分别适用,累加计算。据此,信中所提的项目地上建筑部分应按照270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比例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用作小区停车场的普通地下室应按照270号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比例同步修建设防空下室。

2.270号令第十八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需求”是指:在规划和建设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设地下停车场以及其他地下工程时,既要满足城市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的需要,又要贯彻人民防空的要求和有关的防护标准,与人民防空工程结合起来,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综合利用。我省270号令第十八条将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分为三大类并按照两种不同方式兼顾人民防空需要。一类是城市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交通综合枢纽,要按照人防工程防护规范标准兼顾人防需要;其余两类是除单建人防工程以外的其他独立开发地下空间项目和除防空地下室外的其他结合地面建筑开发的地下空间项目,要按照地下总建筑面积的40%10%建设人防工程,满足人防兼顾需要。

3.新建小区的普通地下室属于270号令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范围,应当履行人防义务。

答复部门:

省人防办法规与稽查监督处

答复时间:

2015-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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